计算机技术与信息管理系勤工助学管理条例

发布者: 吴山丹 发布时间:2016年09月24日 21:52 浏览次数:

为更好地服务于我院广大师生,提高勤工助学人员的整体素质,我系勤工助学部特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:

一、生活

1、勤工助学人员在饮食方面应检点自己,不得用特困补助费请客、聚会,一经查实,责令其退回特困补助费,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勤工助学。

2、日常生活中,有违返校纪、校规,受到院系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,试情节严重给予警告,退出勤工助学处理。

3、勤工助学人员应自觉维护勤工助学部门形象,不得做有损于勤工助学部;在公众场合要善始善终注意自已,作为一名勤工助学人员的身份,不能有偏激的行为,如有发现,试情节轻重,给予口头警告、警告、严重警告、退出勤工助学部处理。

4、勤工助学部门人员要经常参加一些社会公益劳动,如有思想作风不正、不参加或要求给予回报的助学人员,停止其勤工助学,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勤工助学。

5、勤工助学人员或非勤工助学人员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难者,可根据申请勤工助学部,给予帮助。

二、学习

1、学习不努力,在本学期德育成绩、智育成绩、综合测评成绩不 到本班前二分之一者不准其申请勤工助学。

2、学习中,有旷课累计达三次或三次以上,抓过两科者,本学期不准其申请勤工助学。

3、每人在全学年最多可三次进入勤工助学,大三(专科生)除特殊特情况外,不予申请勤工助学。

4、考试中,有作弊违纪的同学,一年内不准其申请勤工助学。

三、工作

1、在岗期间,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《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部管理条例》,不得有违返条例者,一经查实,给予相应处理。

2、开会无故不到二次及二次以上者,给予自动退出勤工助学服务行列处理。

3、在岗期间,不准有旷课或误课现象,一经查实,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处理。

4、在岗期间,不准有非本人在岗代理行为,如有查实,给予严重批评警告处理。